2025 年2 月3 日,臺灣藝人徐熙媛(大S)家屬發(fā)文證實,大S 因流感并發(fā)肺炎在日本旅游期間去世,終年48 歲。
時值大年初三,大S 的突然離世,令人揪心。但在該事件引發(fā)的熱議中,筆者注意到接待徐家在日本觀光的導游言論不當,超出了其應有的職業(yè)規(guī)范,值得警惕。該名導游,不僅詳細透露了徐家的行程,還指出早在出發(fā)前大S 就有身體不適的狀況,后續(xù)未見好轉的情況下就醫(yī)不及時,病況急轉直下,造成悲劇。
該名日本當?shù)貙в卧敿毻嘎读舜骃發(fā)病和救治的全過程,相關人士看來,此舉顯然侵害到了游客的隱私權,特別是涉事死者為知名藝人,喪主家庭備受媒體關注,在此情況下,此類不當行為嚴重影響了喪主家庭的安寧。
通常我們都知道,“保護游客的個人信息,不泄露游客的隱私和行程安排”是導游的基本職業(yè)規(guī)范要求之一。但顯然,該名導游的行為嚴重有悖其職業(yè)道德,也有違法侵權之嫌。
就個人信息問題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專門設立了“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編”,旨在強化對于個人信息處理環(huán)節(jié)的規(guī)制,從而對個人信息保護做出更加全面細致的規(guī)定。
民法典第1032條明確規(guī)定:“自然人享有隱私權,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、私密活動、私密信息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擾、泄露、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?!?/span>
基于生活常識,我們清楚地知道,很多個人信息是當事方不愿意公諸于眾的內容,如果擅自公開,很容易構成侵權行為,產(chǎn)生侵權事實,進而涉及侵權責任問題。
本起事件中,涉及到了旅游合同當事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。獲取旅游者的身份、家庭、身體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,是旅游經(jīng)營的需要,但與之相伴的是旅游者個人信息被用作他途的問題也屢禁不止。為此,嚴格規(guī)范對旅客信息的依法處理,是旅游經(jīng)營者們必須盡到的法定義務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關于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9條規(guī)定:“旅游經(jīng)營者、旅游輔助服務者以非法收集、存儲、使用、加工、傳輸、買賣、提供、公開等方式處理旅游者個人信息,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”司法實踐中,人民法院也支持游客的相關維權主張,從而達到違法必糾的目的。
事實上,前述出臺在2010年的司法解釋還由于民法典的實施而進行了修訂(2020年12月23日),一方面刪除了“未經(jīng)旅游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”的文字表述,強調處理私密信息必須取得權利人的“明確同意”,否則旅游經(jīng)營者、旅游輔助服務者不得默認旅游者同意授權個人信息,以此防范經(jīng)營者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選項的行為;另一方面是采納了《民法典》第111條“不得非法收集、使用、加工、傳輸他人個人信息”的觀點,明確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收集、存儲、使用、加工、傳輸?shù)?,強化了旅游?jīng)營者、旅游輔助服務者在收集使用旅游者個人信息上的責任義務。
令人欣慰的是,我國社會對于個人隱私的保護已經(jīng)逐漸形成了共識。隨著互聯(lián)網(wǎng)社會的到來,大于個人隱私范圍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。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》是我國為保護個人信息權益,規(guī)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,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而制定的專門法律。這也代表了我國對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踏上一個新臺階,社會的依法治理更趨完善。